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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常見問題Q&A

  • Q1:可以到哪裡申請公司登記?
    A:有關公司登記受理機關,可以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 (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查詢路徑:資料下載 〉公司行政書表 〉其他資訊〉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 (http://gcis.nat.gov.tw/main/subclassNewAction.do?method=getFile&pk=415)。
  • Q2:申請公司登記的規費要如何繳納?
    A:如為線上申請案件,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帳戶及晶片卡(但要裝讀卡機)繳納;如為紙本申請案件, 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繳納,若為郵寄方式,則可以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規費。
  • Q3:公司登記案件,「自取」方式取件者,領件人應攜帶何證件?
    A:採「自取」方式取件者,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
  • Q4:辦理登記之申請人為何?如遇有需補正或撤件時申請人為何?
    A:因為申請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是公司及負責人,所以補正時也是要由公司及負責人來申請;如果公司有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為代理人申辦公司登記事項,則申請書上應加蓋公司、負責人及代理人的印章 ,同時也要檢附委託書;該申請案申請撤件時,也要有由原申請書上之申請人來撤件。
  • Q5:辦理分公司設立或變更可否由分公司自行辦理?同時申請2個以上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規費應如何計算?
    A:因為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旗下的分支機構,所以要由總公司來申請。分公司的登記都是個別計費,每1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 Q6:辦理解散登記之申請人?
    A: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就進入清算程序,所以辦理解散登記的申請人是清算人,如果清算人有很多人,就由清算人之一來申請。(公司法§387)
  • Q7:公司登記可不可以由公司自行辦理嗎?還是一定要請會計師或律師辦理呢?
    A:如果有涉及資本額部分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他所有的變更登記都可以不用委託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但是如果要委託代理人辦理時,就必須是具有會計師或律師資格的人,而且送件時要同時檢附委託書。(公司法§387#3)。
  • Q8:各個公司登記機關都可以收件嗎?
    A:每一個公司登記機關都可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如果收到不是管轄範圍內的公司案件,我們會代為轉送到管轄機關辦理。
  • Q9:如何查詢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A:可以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查詢路徑: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 即可查得公司基本資料或公司案件進度
  • Q10: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何時申請登記?
    A:如果是委任,應該在到職後15日內辦理登記。如果是解任,應該在離職後15日內辦理登記。
  • Q11: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A: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 申請變更登記。至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5)
  • Q12:公司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沒有項目代碼(僅有文字敘述),現在要新增別的營業項目,原登記項目需做什麼處理嗎?
    A: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如為敘述性文字,在有新增營業項目時,就要申請預查將營業項目全部改為代碼化,公司章程也要一併依預查表項目修正。
  • Q13: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要登記?
    A:概括條款(代碼為「ZZ99999」)為營業項目表達方式之一,需經預查並登載於公司登記表及章程上。
  • Q14:哪一種登記需要先準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表」?
    A:只要涉及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名稱變更、公司營業項目變更,在辦理公司登記前都要先經預查核准。
  • Q15:僑外投資人投資新設公司是否需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程序?
    A:僑外投資人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需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檢附該會許可函及審定函辦理登記。
  • Q16:含有陸資的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前,是否需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許可呢?
    A: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都要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相關細節請向該管詢問(電話:02-334357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3)
  • Q17:公司辦理那些登記,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函?
    A: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增資、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除外)有僑外人認股者,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 (經濟部97年4月24日經審字第09702046620號函釋)
  • Q18:有限公司只有一個股東,這個股東死亡了,他原來的出資額要怎辦?
    A: 一人股東的公司,如果股東是自然人,一定是擔任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如果這個股東死亡了,就沒有其他股東,所以無法再另外推派一位負責人來辦理變更登記, 就必須由繼承人先去辦妥有關繼承登記的程序,他的繼承人繼承這位股東的出資額後,就要來登記機關辦理負責人及公司章程的變更登記。 如果繼承人想要轉讓所繼承的出資額給別人,就要同時辦理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 如果不再經營這家公司,就要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法§108、經濟部91年1月24日經商字第09002284740號、經濟部100年4月22日經商字第10002408510號、 經濟部101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102427310號函釋)
  • Q19: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股東地址有變更時,要怎麼辦理變更登記?
    A:因為有限公司沒有退股之規定,如果要退出,除了可以將出資額轉讓外,還可以選擇以拋棄出資額的方式退出,就可以不用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必須要向公司聲明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公司在接收到股東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就要來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釋)
  • Q20:如果想要退出有限公司的股東,可是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該怎麼辦?
    A:因為有限公司沒有退股之規定,如果要退出,除了可以將出資額轉讓外,還可以選擇以拋棄出資額的方式退出,就可以不用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必須要向公司聲明拋棄所持有的出資額,公司在接收到股東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就要來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釋)
  • Q21: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A: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 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4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釋)
  • Q22:有限公司股東要出資轉讓,但其他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A:有限公司股東要出資轉讓,要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股東就不能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別人。而且不同意的股東針對轉讓的出資額可以優先受讓;同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如果不承受, 對於已經經過全體過半數股東同意的這個轉讓事項,就視為同意轉讓,而且必須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法§111)
  • Q23: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如何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A:應由法院通知主管機關登記事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法院(經濟部74年10月8日經商字第44210號函釋、強制執行法§11#1)
  • Q24:有限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時,應否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A:目前公司法已沒有規定章程一定要寫董事姓名。如果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應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惟未能完成修正章程,亦可辦理選任董事變更登記,而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 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法§101、經濟部91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07174號函釋)
  • Q25:有限公司可否辦理減資?
    A:如果有限公司要減資,就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106)
  • Q26:有限公司可不可以由公司決定各股東不用依照比例來減資?
    A: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有限公司要按照出資額比例來減資,所以只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就可以,但是如果減資是為了要彌補虧損,就要依照章程規定來辦理。(公司法§101、106、經濟部57年3月5日經商字第07372號函釋)
  • Q27:有限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組織,要經過多少股東的同意?
    A:因為公司要增資,必須經過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但是股東雖然同意增資,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股東必須要按照原來出資額依比例來增加的義務。而且不同意增資的股東,因增資而要修正公司章程,必須同意修正。(公司法§106)
  • Q28:有限公司辦理變更組織,要經過多少股東的同意?
    A:有限公司要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就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106#4)
  • Q29:有限公司董事如何產生?可否選任董事長?董事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A:有限公司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來選任董事,而且至少要設置1人最多3人,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裡面選任,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就不能擔任董事。而董事有數人時,如果要推定1人為董事長,就必需在章程裡面訂清楚,也可以不設置董事長。(公司法§108)。
  • Q30:單一法人股東,指派某人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股東同意書要怎麼簽署?
    A:因為法人股東無法執行簽署的行為,所以就必需指派自然人來代表簽署股東同意書,而且要在股東同意書上加蓋這個法人股東的印章,辦理公司登記時要同時檢附法人指派書作為依據。(經濟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公告)
  • Q31: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時,「股東同意書」上要填舊的公司名稱,還是新的公司名稱?
    A:有關公司登記受理機關,可以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 (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查詢路徑:資料下載 〉公司行政書表 〉其他資訊〉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 (http://gcis.nat.gov.tw/main/subclassNewAction.do?method=getFile&pk=415)。
  • Q32: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在股東同意書上要怎麼簽名?
    A:如為線上申請案件,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帳戶及晶片卡(但要裝讀卡機)繳納;如為紙本申請案件, 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繳納,若為郵寄方式,則可以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規費。
  • Q33: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增資及修正公司章程,不同意的股東拒絕在股東同意書親簽應如何辦理?
    A: 股東同意書要由同意之股東及新加入的股東及退出的股東親筆簽名。 公司法對有限公司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已明定其法律效果及視為同意修章。 至於「不同意之股東」處理之經過情形,係屬私法人自治事項,不是公司登記審查的範圍。(公司法§106、§111、經濟部97年4月15日經商字第 09702408070號函釋)
  • Q34:有限公司經理人如何委任?得否以追認方式為之?
    A: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經理人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以有關經理人的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才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 (公司法§29)
  • Q35:單一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公司時,章程要由誰來訂立呢?
    A: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章程要由全部發起人同意來訂立章程。所以,只有一人的法人股東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公司時,他的章程就要由這個法人股東來訂立,只要在公司章程蓋這個法人股東的印章就可以了。 (經濟部97年6月12日經商字第09702062940號函釋)
  • Q36:章程訂定員工酬勞方式為何?
    A:公司應在章程中明定公司有獲利時應分配給員工的酬勞,分配方式可以採比率或定額。比率訂定方式,選擇以固定數(例如:百分之二)、一定區間(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或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不低於百分之二)三種方式之一,均屬可行。(公司法§235-1)
  • Q37:無員工編制時,還要提列員工酬勞嗎?
    A:如果公司無員工編制時,可不提列員工酬勞。(公司法§235-1)
  • Q38:是不是所有公司都要發行股票?如果是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可不可以發行股票?
    A: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的資本額已經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數額(目前為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就一定要發行股票,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公司要發行股票的話,就要在章程裡面訂清楚。(公司法§161、經濟部91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29700號函釋、經濟部90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002254560號公告)
  • Q39:章程裡面可不可以另訂選舉董事、監察人的方法?
    A:因為現在公司法修正後已經規定,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是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規定,所以不可以在章程另訂。(公司法§198)
  • Q40:董事、監察人的人數有增加或減少的時候,要怎麼辦?
    A: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人數一定要在章程訂明,所以人數有變更的時候,就應該要召開股東會來修正章程。而且股東會的召集通常是要由董事會來召集,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可以依公司法第172條的規定來辦理。
  • Q41:第1次發起人會議的主席要由什麼人擔任?發起人可不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A:公司法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第1次發起人會議主席要由誰來擔任,原則上應該由發起人裡面推選1人來擔任主席。發起人可以委託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 (經濟部69年6月23日經商字第20074號函釋、經濟部79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222807號函釋)。
  • Q42:發起設立的公司,如果發起人還沒繳足股款的時候,可以先選任董監事?
    A:公司設立時,發起人應該在繳足股款後才能選任董事、監察人,也可以在繳足股款後的同日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131)
  • Q43:如何訂定減資基準日?
    A: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減資並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或股東會未討論減資基準日,股東會後由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均無不可。(經濟部93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302124840號函釋)
  • Q44:可不可以由公司決定各股東不用依照比例來減資?
    A:股份有限公司要減資,為了維持股東平等原則,公司法就有規定必須要依照股東持股份比例來減少。(公司法§163、經濟部57年3月5日經商字第07372號函釋)
  • Q45:公司註銷庫藏股,該如何辦理?
    A:要辦理減資登記,就必須檢送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變更登記表及規費。(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6附表四)
  • Q46:依公司法第168-1規定辦理減資、增資變更登記要併案辦理?基準日可以訂在同一天?
    A:公司減資是為了彌補虧損,必須同時引進新的資金,所以要同時送件併案辦理,但是基準日不能訂在同一天。(公司法§168-1)
  • Q47:公司為了改善財務結構,可不可以在年度中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虧損?而減資後的實收資本額可不可以為零?
    A:為了讓公司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經過股東會決議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期中的虧損,就必須同時要引進新資金,所以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能為零。另外公司應同時申辦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其申請辦理的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起算。 (公司法§168-1、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商字第09002185470號函釋、91.9.25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釋)
  • Q48: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檢附什麼文件?
    A:如屬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1條第3項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業務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核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經股東會決議。其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登記時,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書、決議減資基準日及股數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規費等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 Q49: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參照發行新股之規定辦理,應檢附文件:申請書、向金管會申報之核准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變更登記表。另如有涉及提高額定資本總額須修正章程者,應加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章程。又無須檢附金管會核准增加資本之核准文件。另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應檢附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無則免送。(公司法§267#8、經濟部101年8月6日經商字第10102426120號函釋)
  • Q50:公司原定資本總額還沒全部發行,可不可以先修訂章程提高資本總額?
    A: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必需先將原定的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才能變更章程增加資本。(公司法§278)
  • Q51:如果公司要以資本公積轉作資本發行新股時,要由哪一種股東會決議?
    A:公司以資本公積來發行新股,由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來決議。(經濟部9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37480號)
  • Q52:公司發行新股時是否一定要保留員工認股的額度?
    A:保留給員工新股承購的數額,是屬於強制性規定,所以公司發行新股時,要依照規定保留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由員工承購,如果保留的成數有超過或不足時,就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267、經濟部80年8月27日經商字第221116號函釋)
  • Q53: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合併後存續或設立之公司,可否為有限公司?
    A: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或設立之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法§316之1)
  • Q54:公司設立登記還未滿一年,可不可以與別家公司合併?
    A:設立登記未滿一年的公司可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 Q55:被分割公司的章程及董監事是不是在股東會裡面來選任?
    A:分割新設公司的時候,被分割公司的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的發起人會議,同時選舉新設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至於新設公司的章程由被分割公司的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來訂定。(經濟部9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2990號函釋)。
  • Q56:公司要解散了,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A:公司要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公司法§316)
  • Q57:公司要變更章程,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A:公司變更章程,要經過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公司法§277)
  • Q58: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全體連任,還要辦變更登記?
    A:公司經過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因任期已變更,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 Q59:公司補選董事或監察人,其任期為何?
    A:公司增補選董事或監察人時,其任期要與原任期相同。(公司法§195、217經濟部90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09002261030號)
  • Q60:公司在資本總額的額度內以現金方式發行新股,要不要再另外召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發行新股時應該由公司的哪一個機關作決議?決議的方法為何?
    A:公司在章程訂定的資本總額額度內以現金來發行新股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無須另行召開股東會,而董事會的決議方法,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法§266)
  • Q61:公司以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的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現金增資的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可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來訂定?
    A:按照現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另現金增資如涉及修章者,亦應經股東會決議。是以,不應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經濟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釋)
  • Q62:公司發行新股之數額、價格等程序可否授權董事長辦理?
    A:有關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經濟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釋)
  • Q63:辦理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變更登記應附文件為何?
    A: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係為股票種類之轉換,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不同。目前登記實務,公司僅須檢附申請書(敘明事實)及變更登記表(特別股股數計入普通股股數)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即可。(經濟部93年7月8日經商字第09300568740號函釋)
  • Q64: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常務董事之要件為何?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其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可否由董事會選任?
    A:公司欲設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人數至少須有9名,且章程應訂明常務董事及名額,其名額至少3名,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應由常務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尚不得由董事會逕為選任。(公司法§208、經濟部69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6541號函釋)
  • Q65: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如何委任?得否以追認方式為之?
    A:有限公司委任經理人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所以有關經理人的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才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 (公司法§29、經濟部94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402050630號函釋)。
  • Q66:經理人向公司辭職應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A:經理人與公司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經理人辭職於其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生效力,並不需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民法§549#1)
  • Q67:辦理分公司登記之條件為何?
    A: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分公司登記。(經濟部94年10月18日經商字第09402156840號函釋)
  • Q68:增設門市部等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外之營業所、連絡處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
    A:分公司名下增加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等機構,以便推廣業務,現行法令尚無禁止規定,此項業務單位組織極小且不具備設立分公司條件者,毋庸飭辦分公司登記。(經濟部55年7月4日經商字第15238號函釋)
  • Q69:分公司得經營的營業項目為何?
    A: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經濟部96年6月22日經商字第09602079650號函釋)
  • Q70:董事以視訊方式開會,但開會地點沒有董事出席,可以嗎?簽到簿應如何簽署?
    A: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董事會,視為親自出席,開會地點並無任一董事出席,允屬可行。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毋須於董事會簽到簿簽名,僅記載視訊會議即可。(公司法§205)
  • Q71: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成為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其原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可否續任?
    A: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如公司原董監事均由該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者,可毋庸重新指派,由原董監事續任至任期屆滿(經濟部91年8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57780號函釋、經濟部98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802155330號函釋)。
  • Q72:原董監事是由二名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現在法人股份轉讓變成單一法人股東,原董監事怎麼辦?
    A:法人股東持股如果全部轉讓,原來指派的董監事代表人就當然解任。如果變成僅有一個法人股東的公司,就要由新的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29、§128-1)
  • Q73:公司法人股東得否推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
    A:按公司之股東有數人者,其法人股東得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又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至於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之,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公司法§27、§128-1)
  • Q74:簽署「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時有什麼事項要注意的?
    A: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要同時檢送「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每一位董事、監察人都要簽署願任同意書,但是董事長除了董事的願任同意書外,還要再簽署董事長的願任同意書。公司如果有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只要簽署董事的願任同意書就可以了。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除了一定要填寫任期外,內容要跟公告範例的文字,包括備註文字及格式相同,但是董事(監察人)屆次可以不用填寫。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必須要由擔任的董事、監察人本人親自簽名,不用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如果董事、監察人的願任同意書是外文本,必須要再加附中文譯本,而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本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及外文本內容一樣。 如果是法人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話,要由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代為簽署法人名稱,而且要加署代表人的姓名,同時要檢附指派書,但如果代表人是這個法人股東的負責人,就不用再檢附指派書。 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可以合併填列在同一張願任同意書,但其職稱欄位要分別載明,而且董事長要同時併列董事長及董事2個欄位,並分別由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本人親筆簽名。
  • Q75:如果「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股東出具之股東同意書有修改的地方,要怎麼辦?
    A:依規定「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都要由出具的董事(監察人)簽署及「股東同意書」是股東行使同意權得文件也是要由股東簽署,所以如果文件有修改的地方,都應該要由原簽署的人在修改的地方加蓋簽署人本人的印章。(經濟部91年12月12日經商字第09102273500號函釋)
  • Q76:董事、監察人是否須為公司股東才能擔任?
    A:不是公司的股東,也可以被選為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但是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如果是法人要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就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才能擔任。(公司法§27、§192、§216)
  • Q77: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A: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政府或法人可以當發起人。以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為限。(公司法§128)
  • Q78:未成年人可不可以擔任公司之股東?
    A:未成年人可以成為有限公司之股東,辦理公司登記時,須檢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但是未成年人不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是公司經過核准設立登記一年後,股份才可以自由轉讓,這時未成年人就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法§128、163)
  • Q7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請辭,要如何辦理登記?
    A: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辭職,就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變更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登記。(公司法§387)
  • Q80:經理人辭職要不要辦理登記?
    A:經理人辭職就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各1份及變更登記表2份,向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解任登記。(公司法§387)
  • Q81: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股款轉為定存時,會計師查核簽證需注意什麼?
    A:公司設立或增資股款轉入定期存款,若轉存為定期存款時,會計師應查明是否有無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並於查核報告書載明。(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7)
  • Q82: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A: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應於選任董事長後,由董事長出具委託書,始得為之。爰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應在董事長選任後。(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10)
  • Q83:存續公司之資本額無異動時,是否應檢送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A:因合併而存續之公司,不論其資本額有無異動,均應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本變動表及相關文件。(公司法§7、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2、經濟部91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102078880號函釋)
  • Q84: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如果原登記印鑑章遺失,公司可不可以只蓋新公司名稱印鑑章辦理?
    A: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若原公司登記印鑑已遺失,可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於申請書蓋新公司名稱之印鑑,並檢具原公司印鑑遺失切結書提出申請。
  • Q85: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的應備文件中,需不需要填寫新、舊公司名稱?
    A:申請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要在申請書中填寫新舊公司名稱並加蓋新舊公司名稱之印鑑章申請變更。
  • Q86: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改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需要繳納規費?
    A: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姓名變更,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經濟部101年9月17日經商字第10102118500號函釋)
  • Q87:公司可否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如何辦理?
    A:公司經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如果認為其統一編號諧音不雅或不祥,可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申請變更時需檢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變更登記表2份,毋須繳納規費,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統一編號。
  • Q88:公司解散,變更登記表要如何填寫呢?
    A:除負責人(董事長)、董事任期、董事資料等欄位無須填寫外,其餘資料如無變更,均依照原登載資料繕打,而且無須加蓋負責人印章。
  • Q89: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公司登記事項表應如何處理?
    A:公司辦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登記時,原董事、監察人名單仍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名單欄位記載,而於該董事、監察人名單後再記載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臨時管理人。
  • Q90:抄錄影印如果委託他人辦理,申請書及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A:基本上,委託書沒有制定格式,但是需正確載明所申請之公司名稱、委託人、受託人、地址、身分證字號、日期,委託書需有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得簽名及加蓋印章。 申請書格式,請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查詢路徑:資料下載>公司行政書表>表單下載>其他表單,點選「抄錄/查閱申請書」下載使用(http://gcis.nat.gov.tw/main/subclassNewAction.do?method=getFile&pk=421)。
  • Q91:如何申請英文版的公司登記表?
    A:請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查詢路徑:資料下載>公司行政書表>表單下載>其他表單,點選「英文證明書申請」下載使用(http://gcis.nat.gov.tw/main/subclassNewAction.do?method=getFile&pk=421),依表單內容填寫,檢附規費及電子檔,在備妥上開文件後可郵寄或親自向各公司登記機關送件。
  • Q92:英文證明書的證明內容有哪些?
    A:證明項目有公司名稱、資本額、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所營事業、公司統一編號。如果需要所營事業之證明,請於申請書註明,又已代碼化之所營事業部分,公司得免翻譯,如果有未代碼化的部分,請逐項翻譯。
  • Q93:一般人可申請影印之公司登記資料有哪些?
    A:以任何人名義申請者,僅得申請影印公司最新公示基本資料(即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等七項)及最新章程為限。(公司法§393)
  • Q94:申請查閱、影印、抄錄應繳多少規費?
    A: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 查閱後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發起人會議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者,每份收取費用新臺幣10元;申請影印前開以外之文件者,每張收取費用新臺幣2元。 僅申請前項文件之影印,而不申請查閱者,應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 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200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元。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300元。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11)
  • Q95:申請證明書應繳多少規費?
    A: 申請核發資格證明書、公司登記證明書(中文):每份200元(每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 申請核發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每份600元(每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13)
  • Q96:可以到哪裡申請查閱、影印公司登記資料?
    A:可以到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 Q97:公司登記資料影印可以跨單位送件嗎?
    A:如果不是在所屬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所影印的資料僅限於最新變更登記表、章程、核准函文及公示基本資料,如果是查閱或其他變更登記所附資料文件,則會代為轉送公司所屬之主管機關辦理,同時會通知申請人。
  • Q98:申請停業、復業受理機關為何?
    A: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係向縣市政府或國稅局核備停業者,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0)
  • Q99:公司申請停、復業應於何時申請?
    A: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0#1)
  • Q100: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A: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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